热门搜索: 政策
首页 政策法规 文章详情
广东省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404 日期:2021-12-02

各区(县)医保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市社保局,各试点医药机构: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扩展参保患者用药渠道,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2021〕2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我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实现参保患者在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诊治期间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处方流转外购,同时实现医疗费用的“一站式”结算,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为我市全面建立和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积累经验。

       二、“双通道”服务及药品范围

       “双通道”服务是指参保人在试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因诊治门诊特定I类病种时,通过试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试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服务机制。

       我市“双通道”药品范围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如遇省调整药品范围,则按省规定执行。

       三、“双通道”试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按照试点探索、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东德信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汕头饶平路分店承担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零售药店”),试点期限从2021年11月30日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市医疗保障局同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双通道”管理实施细则,推进我市“双通道”管理工作。

       四、“双通道”药品的医保支付与结算

       (一)“双通道”药品在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所售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价格。

       (二)参保人员在试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由医师开具“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并在“双通道”试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计入其当次住院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在结算时,将参保人支付给试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

       (三)参保人员因门诊特定病种在试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试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双通道”药品处方,符合规定的外配处方药品费用按相应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比例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付清,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试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进行结算。

       (四)在医保信息平台有关功能完备前,试点医疗机构、试点零售药店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导下做好“双通道”药品费用结算工作。

       五、“双通道”服务医药机构管理与处方流转

       (一)试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参保人员外购“双通道”药品备案登记流程,“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及时将外购处方上传至电子处方流转平台。

       (二)试点零售药店应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双通道”药品,为参保人员建立药品使用档案,做好相关医学诊断文书、治疗方案、外购处方等材料档案,并负责对档案材料真实性、用药合理性进行审核查验,及时核销处方。对于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超使用剂量用药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

       (三)试点零售药店要与试点医疗机构联合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如注射类、冷藏冷冻类药品),必须由试点零售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试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并做好药品交接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医保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双通道”试点工作的实施,组织和指导“双通道”医药机构做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联系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对试点医药机构处方信息互联互通,诊疗行为合理性、药品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加强监管。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试点医药机构的信息平台对接工作,做好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效率,快速处理试点期间出现的经办问题。

       (三)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对双通道定点单位的要求,做好“双通道”药品的配置和使用,依法依规为参保人提供“双通道”服务。

 

       附件一:粤医保发[2021]4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pdf

       附件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pdf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电话
029-87290036
邮箱
sxyyjgxh@163.com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与雁南一路十字西北角长庆坊玺岸704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2021 陕西省医药价格协会 版权所有 陕ICP备2020017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