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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国家药监局 阅读:183 日期:2017-02-23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7年4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电子邮件:hxypc@cfda.gov.cn

  附件: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该药品所有规格产品均未上市或进口,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该药品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到期后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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